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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選派辦法

發布日期:2016-03-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國内高水平大學與世界知名大學和機構的合作,促進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國際競争力,滿足國家急需專業、學科領域高素質國際化人才培養需求,設立并實施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

第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三條  2016年計劃選派4200名本科二年級(含)以上優秀本科生出國留學。

第四條  項目面向全國具有本科招生資格的高校實施。留學人員主要通過學校與國外知名大學、機構的合作渠道進行選派。

第五條  選派類别為本科插班生,留學期限為3-12個月,交流形式主要為赴國外進行課程學習、畢業設計、或赴國際組織/企業/實驗室實習。

第六條  國内高校應結合國家發展戰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本校人才培養規劃、學科建設需求确定重點選派專業。

第七條  留學人員派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企業或具有一流學科專業的教育、科研機構。

第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規定期間的獎學金(包括夥食費、住宿費、注冊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資助标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立項辦法

第九條  已與國外建有實質性本科生交流合作關系的高校可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加入項目;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确定加入項目實施院校後,提交項目申請書;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專家評審并确定各校資助的項目及選派計劃。

第十條  項目實施院校須于2015年11月15-25日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填寫申請資助項目的申請書,已獲批資助項目須填寫本年度執行情況總結,網上提交國家留學基金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單位公函、《申報項目一覽表》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十一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合作基礎、培養目标、可執行性、國外高校或專業水平及選派專業的必要性等進行評審,于2016年1月初完成評審并公布新獲批資助項目及可繼續執行的已獲批資助項目。對當年未執行項目或執行過程中問題較多、管理不善的項目,次年将暫停資助。 

第四章  人員選拔辦法 

第十二條  各校根據确定的資助項目負責選拔推薦工作;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審核、錄取。

項目實施院校根據獲批資助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選拔推薦,經校内評審和公示後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推薦。校内評審工作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專業成績、發展潛力、出國留學預期目标及計劃、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情況、品德修養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校内選拔推薦及公示工作應于申請人網報前完成,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國家留學基金委根據獲批項目及選派辦法的要求,對項目實施院校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後确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十三條  2016年的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為: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第二批9月20-30日。項目實施院校須與國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溝通,制定詳細學習安排;統一組織候選人在規定時間内登陸國家公派留學信息管理系統(http://apply.csc.edu.cn)進行網上報名,并按照《關于準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本科生類)》準備申請材料并在線提交。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院校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應根據校内評審情況,通過信息平台為申請人填寫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并在線提交。

項目實施院校應分别于5月12日(第一批)、10月10日(第二批)前将單位推薦公函(應含校内選拔推薦/評審意見)、校内公示證明材料、《初選名單一覽表》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為兩年。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五條  錄取結果将于5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将發送至各校。

第五章  人選基本條件

第十六條  符合《2016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十七條  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十八條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學習成績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5分(四分制);熱心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時年滿十八周歲(第一批申請時應為1998年5月5日以前出生、第二批申請時應為1998年9月30日以前出生),應為項目實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讀二年級(含)以上本科生。

第二十條  申請時須提交國外大學、機構的正式邀請信/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外語水平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外語專業在讀本科二年級(含)以上學生(一外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緻)。

(二)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以上。

(三)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标準。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五)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标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六)通過國外拟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注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第一批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第二批保留至2017年6月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将自動取消。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到相關留學服務機構辦理簽證、預訂機票等派出手續前,須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閱是否需要辦理《同意辦理派出手續的函》及辦理方式。如遇問題,請按錄取國别或地區聯系歐洲事務部、亞非事務部、美大事務部(聯系方式請登錄www.csc.edu.cn,浏覽“基金委機構設置”查詢)。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派出手續時,項目實施院校及留學服務機構應按要求認真審核留學人員的留學國别、留學單位、留學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持《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赴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手續,按要求開具《同意辦理派出手續的函》、交存保證金,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辦理預訂機票、預領獎學金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二十六條  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規定,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内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七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内學校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每3個月向國内學校和駐外使(領)館提交學習報告。

留學人員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留學期限。因故需要提前/延期回國者,應提前2個月向所屬使(領)館提出個人書面申請、推選單位意見函及留學單位/導師的意見函,獲批提前回國的留學人員應按财務規定退回已發放的獎學金。

留學期間,不得赴第三國從事與學業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留學人員應按協議約定完成所制定的學習計劃,按期回國。留學人員回國後須以适當形式向學校彙報留學情況,并提交國外留學單位的評價意見。

留學人員須認真填寫《回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中“留學總結及學術成果報告要點”一項,交流形式為課程學習的留學人員應提交國外學校出具的成績單及國内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學分轉換證明材料;交流形式為實習或畢業設計的留學人員應提交國外邀請方出具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院校應對留學人員加強目标和過程管理,具體工作應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在留學人員錄取後,學校應合理安排其學業,保證按期派出;在留學人員派出前,應進行行前教育,并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在留學人員派出後,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系,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工作;在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根據學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辦法,對其學習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院校應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總結,不斷改進和完善項目執行工作,在每年提交項目總結時将當年錄取人員派出情況通知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未派出者說明主要原因。

國家留學基金委将視各校獲批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相應調整下一年度資助項目及資助計劃。

第三十一條  本項目留學人員學習期滿後,應當按期回國并履行在國内工作、學習兩年(以下簡稱服務期)的義務。在服務期内可以出國留學,但是服務期順延計算。本項目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後,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攻讀更高層次學位或進行聯合培養時,不受回國後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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